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初56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阳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6号楼1至15层101内1层103(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成,天津韩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领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G1区7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峰,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岳锦,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阳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基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领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军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领军智能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对正阳基业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正阳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成,被告领军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岳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阳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产品专用购销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9万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四、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产品专用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所供产品软硬件不合格,并且未能达到使用方(唐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使用要求,在后续整改中也未达到验收标准,导致使用方要求拆除所有安装设备并与原告解除合同,不仅造成原告丧失使用方今后多个项目合作并且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原告的商誉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被告所供产品没有通过验收的情况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交涉,被告均托词不予解决。根据民事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返还49万元货款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领军智能公司辩称,正阳基业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专用购销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双方签订的产品专用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领军智能公司严格履行供货义务,具体讲为提供合同相符的产品并按时间节点交付产品,在双方交付查验时正阳基业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且正阳基业公司提前支付款项也表明领军智能公司完成供货并经原告验收;二、正阳基业公司诉请以被告所供产品不符合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招标意见要求为依据是不成立的;三、正阳基业公司与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基于什么原因解除的合同,领军智能公司并不知晓,也与领军智能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反诉原告领军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一、判令反诉被告正阳基业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领军智能公司货款1084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定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反诉被告交付598438元的货物,截至今日反诉被告仅向反诉原告支付货款490000元,尚欠反诉原告货款108438元未支付,经反诉原告多次催收,反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正阳基业公司辩称,依据《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付款是应在施工完成并验收后支付货款等款项,现因反诉原告领军智能公司施工后验收不合格,即没有通过验收,且导致反诉被告正阳基业公司与使用方之间的合同也被解除,造成反诉被告正阳基业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故反诉原告领军智能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反诉原告领军智能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8日,正阳基业公司与领军智能公司签订《产品专用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一、合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包含服务器、人脸识别摄像机等37项设备(序号、名称、数量、单位、价格、金额、品牌、型号规格清单见附表1),总价为70万元。二、交货条件:按照买方要求供货,提货或收货时,甲方或收货人应在签收单上加盖公章。交货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7日内完成备货,后25日内完成项目供货及设备安装,交货地点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包装技术要求为“按厂家标准执行”。三、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本项目分两次供货、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即21万元整),第一次供货施工完成并验收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合同金额45%(即31.5万元整),第二次施工完成并验收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合同金额的20%(即14万元整),甲方负责综合布线,乙方仅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其余款项为质保金自第二次验收合格满2个月后3日内一次无息付清(即3.5万元整)。四、设备交付与查验:货物到场之后,甲方根据《产品发运单》对到货设备的箱数、件数进行清点,并对包装箱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验收或确认。若发现包装箱损坏或缺件,经证实后由乙方免费替换或补足。如甲方未在两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视为甲方认定货物外包装及数量符合本合同约定。五、产品质量保证:1.乙方按甲方规定范围供货,布线、安装、调试,承诺所投产品硬件设备免费保修期3年,软件3年内免费升级维护;2.如果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任何缺陷,且甲方要求根据上述设备质量保证对此缺陷进行纠正的,则甲方应在发现缺陷后的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检验通知的缺陷部分。如该缺陷被证实为制造原因引起,乙方将修理或调换缺陷部分;3.未经乙方许可,如甲方擅自对合同设备假装附属设备、进行改造改装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4.对于超保修期产品,根据具体损坏情况,按乙方标准收取维修费。七、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将合同设备交货时,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逾期交付合同设备总金额的万分之四,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交货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2.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时,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逾期支付合同设备总金额的万分之四,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支付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2018年4月20日、6月27日,正阳基业公司向领军智能公司转账两笔,分别为21万元、28万元。
2018年4月19日,正阳基业公司作为乙方与委托方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甲方)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载明乙方在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采购中成交,根据甲方的要求和乙方的承诺,达成该采购合同。第一条对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功能作了15款约定。第二条对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条款作了约定,包含服务器、人脸识别摄像机等37项设备(序号、名称、品牌、型号或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备注,清单见附表2),总价为1008000元。第三条“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安全标准”约定:“(1)乙方所有设备必须为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的全新产品,必须与招标要求的技术规格相一致,不得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交付的设备技术规范必须与谈判确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或高于;(2)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厂家出厂所规定的质量检测标准。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兼容性及方便售后维修,投标主要设备(人脸识别摄像机、人脸识别服务器软件、监控管理终端及平台系统软件)由供应商保证兼容性,出具厂家授权及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原件;(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保证有关证书和附件(包括标准配置必备件、质量保证书/卡、使用说明书、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相应的中文说明等)等相关手续齐全;(4)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第十八条附则约定,本合同依据《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公开招标文件》、《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投标文件》制定。
2019年3月1日,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正阳基业公司中标的上述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人脸识别)项目进行了验收,形成了《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人脸识别)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主要载明:一、硬件情况验收(序号、名称、品牌、型号或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现场核查情况、验收意见,清单见附表3);二、软件测试及管理需求功能验收(清单见附表4);三、管理需求功能验收表部分载明:1.首次登记功能、2.统计学生进出宿舍楼的通行记录、3.系统权限开放设置、4.辅导员请假权限、5.宿管教师权限、6.每日定时统计学生情况、7.报警功能、8.统计指定人员的活动时间、路径功能、9.配合使用App、10.历史查询功能、11.历史比对功能、12.报警模块预留开放接口、13.数据生成表格导出功能、14.运行轨迹追踪、15.数据采集与比对,共计15项功能,除第1项功能验收合格,第12项功能验收存疑外,其余功能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验收不合格。该验收报告建议:解除合同。
2019年5月27日,正阳基业公司与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因一期设备安装完毕后,软硬件不满足合同要求,不能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项目协议》,载明正阳基业公司自协议签订生效时起一周内自行拆除所安装的全部软硬件,拆除费用由正阳基业公司承担。
同日,正阳基业公司向领军智能公司发出《告知函》,主要载明:“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一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项目,因你公司所供产品软硬件不合格,并且未能达到使用方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脸识别智能管理的使用要求。2019年5月27日使用方要求7日内拆除所有安装设备并与我方解除合同。我方现正式向贵公司告知,造成上述情况是因贵公司并未履行满足招标文件相关参数的承诺,并且在后续整改中也未达到验收标准。因此贵公司须对此事承担责任……”
庭审中,领军智能公司提交了案涉《产品专用购销合同》、产品的采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书等材料。领军智能公司主张,正阳基业公司与领军智能公司之间的货物验收,早于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验收报告》的时间,但领军智能公司主张以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验收报告》的时间作为《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并据此作为确定正阳基业公司付款期限的依据。领军智能公司主张的应收货款明细表如下:
序号
品牌、型号/规格
合同单价
合同数量
合同金额
实际数量
实际金额
1
浪潮 NF5270M4
30500
1台
30500
1台
30500
2
海康威视DS-2CD5A26FWD-IZ(H)(S)
860
18台
15480
10台
8600
3
浪潮NP3020M
11250
9台
101250
5台
56250
4
台电T10
1000
20台
20000
10台
10000
5
领军智能LJ-R200
1260
27台
34020
15台
18900
6
领军智能
68
27个
1836
15个
1020
7
腾达F3
86
9台
774
5台
430
8
Ai++Ai-XYGL-TQBD-V1.0
150000
1套
150000
1套
150000
9
Ai++Ai-XYGL-JKGL-V1.0
9000
1套
9000
1套
9000
10
Ai++Ai-XYGL-JKHZ-V1.0
18000
1套
18000
1套
18000
11
Ai++Ai-XYGL-Anph-V1.0
16000
1套
16000
1套
16000
12
Ai++Ai-XYGL-Iosph-V1.0
15000
1套
15000
1套
15000
13
Ai++Ai-XYGL-DJSGL-V1.0
40018
1套
40018
1套
40018
14
小米电视4C
1650
18台
1650
10台
16500
15
三拓TL-1908
3500
9台
31500
9台
31500
16
双飞燕
90
9套
810
9套
810
17
深圳TG 万网S3500-28G-4F
1000
9套
9000
5套
5000
18
TP-Link TL-SG1008M
144
18台
2592
10台
1440
19
定制
30
18个
540
10个
300
20
卓立中天S8
80
36台
2880
18个
1440
21
领军LJ-M01Z
728
75台
54600
50台
36400
22
领军LJ-DY20
202
75台
15150
50台
10100
23
领军LJ-280
124
75台
9300
50台
6200
24
领军LJ-D3
292
50台
14600
50台
11680
25
赛立FA-102
10
75台
750
50台
500
26
志成冠军c3kVA
1450
9套
13050
9套
13050
27
志成冠军NP12
450
54套
24300
54套
24300
28
定制
80
18个
1440
18个
1440
29
六类
1.2
3000箱
3600
2135箱
2562
30
空
1.5
2000米
3000
1000米
1500
31
领军LJ-ZDH12/24
168
9个
1512
9个
1512
32
领军LJ-ZDH12/4
288
1个
288
1个
288
33
空
1.5
5000米
7500
1500米
2250
34
鑫跃VS-6042
1800
9个
16200
5个
9000
35
高氏奥尔利硬钢1号
190
18个
3420
10个
1900
36
公牛 公牛5位25孔
70
20个
1400
10个
700
37
德安威尔S-250-12
110
9个
990
5个
550
38
空
40
10只
400
合同不含,门尺寸不同,导致校方要求加配
39
空
10
18个
180
40
空
1.2
1015箱
1218
现场不够增补
41
空
80
10个
800
按照现场光线情况更换
42
空
30000
1项
30000
原定甲方施工,属于增加项
43
现场调试使用含电源
2800
2台
5600
测试使用,需退回。
44
现场调试使用含电源
2800
2台
5600
测试使用,需退回。
598438
以上事实,有《产品专用购销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人脸识别)验收报告》、《解除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项目协议》、《告知函》、银行转账凭证、有关产品的采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书、《应收货款明细表》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2018年4月18日,正阳基业公司与领军智能公司签订《产品专用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领军智能公司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违约行为,导致正阳基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领军智能公司的违约责任;二、正阳基业公司是否向领军智能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
争议焦点一。1.关于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根据《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和标的物,该合同是正阳基业公司与领军智能公司关于硬件设备和软件采购的买卖合同。正阳基业公司与案外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虽然围绕同一项目进行,但其中包括安装和达到特定系统运行目的的要求,且对系统实现的15项系统功能作出了明确约定,其约定目的是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包括软硬件采购和实现特定系统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正阳基业公司负责综合布线,领军智能公司仅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第五条“产品质量保证”中约定:“乙方按甲方规定范围供货,布线、安装、调试,承诺所投产品硬件设备免费保修期3年……”从该约定分析,设备安装调试为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综合布线等主要项目作业仍然是正阳基业公司负责实施。对比两个合同的价格清单(附表1、附表2),硬件部分价格基本相同,差价主要反映在软件部分。因此,无法证明《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系领军智能公司代正阳基业履行与案外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承揽合同,两个合同类型不同、当事人不同、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确定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领军智能公司是否存在供应货物质量瑕疵的违约行为,应当根据《产品专用购销合同》来判断。《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第二条关于产品的质量要求为“按厂家标准执行”,约定不明确。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以案外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要求为产品合格条件,或者以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人脸识别)项目验收合格为产品质量合格条件。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或者符合买卖合同目的的标准,作为《产品专用购销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标准,不能以《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承揽工作是否符合案外人的要求作为判断《产品专用购销合同》货物质量的依据。2.正阳基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领军智能公司存在供应货物存在瑕疵的违约行为。领军智能公司提交了向其他厂家进行采购的采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书等材料,完成了其初步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第五条第2款对案涉设备发现有缺陷的处理有约定,即在发现有设备缺陷后2周内书面通知领军智能公司。本案无证据证明领军智能公司明确指出上述具体货物存在何种其他缺陷并按约定及时通知了领军智能公司。本案中正阳基业公司主张领军智能公司供货瑕疵的主要依据是案涉项目没有通过案外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验收。但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验收报告》反映,领军智能公司提供的硬件设备有若干项未通过验收,原因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能证明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领军智能公司提供的软件方面,《验收报告》并未明确记载其存在何种瑕疵或缺陷,而是“对提供应用的整套软件功能进行测试,主要考量是否达到标书描述管理功能需求”;整套系统软件功能测试未通过验收的原因也是未达到案外人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因此,《验收报告》认定正阳基业公司承揽的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原因是整个软硬件系统功能未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和功能需求。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领军智能公司交付的硬件设备、软件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违反了《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约定。如前所述,《政府采购合同》及其所指向的招标文件并未作为《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综上,正阳基业公司的举证并不能证明领军智能公司的供货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难以证明正阳基业公司与案外人约定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结果可归咎于领军智能公司供货存在质量瑕疵。因此正阳基业公司请求解除《产品专用购销合同》,领军智能公司退还设备款49万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本案双方未提交有签字盖章的货物交付清单、签证单据等证明实际交货的品种和数量,但根据《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约定,案涉货物交付地点是唐山职业学院,用于案涉项目。唐山职业技术学院《验收报告》载明的货物清单、《产品专用购销合同》载明的清单以及领军智能公司主张的《应收货款明细表》中的部分货物品种和数量可以形成相互印证。其中领军智能公司主张的《应收货款明细表》序号1-37项的供货,部分少于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验收报告》载明的货物数量,可以依据领军智能公司主张的已交付货物品种和数量认定。《应收货款明细表》序号38-44项的供货和其他增项,没有在《产品专用购销合同》作明确约定,《验收报告》也未载明,领军智能公司也未提交签收单据、现场签证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正阳基业公司与领军智能公司的结算价格按《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结算。据此计算,《应收货款明细表》序号1-37项载明的实际供货金额总计为554640元。
关于付款时间和违约金计算。《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第二次施工完成并验收后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最后尾款自第二次验收合格满2个月后3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上述约定所称“第二次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的时间,均缺乏在案证据证明,应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综合全案证据,正阳基业公司与领军智能公司之间的货物交付、验收不晚于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验收报告》的时间,但领军智能公司主张以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验收报告》的时间作为《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正阳基业公司对上述合同尾款的支付期限,不应晚于2019年3月1日后的2个月之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5月4日。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合同设备总额的每日万分之四,最多不超过逾期支付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正阳基业公司已经支付货款49万元,根据上述约定以及正阳基业公司逾期未付的货款总额64640元(554640元-490000元),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232元(64640元×5%)。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北京正阳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四川领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64640元、违约金3232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四川领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本诉原告北京正阳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北京正阳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38元,由反诉被告北京正阳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曾 卓
附表1:正阳基业公司与领军智能公司《产品专用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规格
1
服务器
1
台
30500
30500
浪潮
NF5270M4
2
人脸识别摄像机
18
台
860
15480
海康威视
DS-2CD5A26FWD-IZ(H)(S)
3
人脸识别服务器
9
台
11250
101250
浪潮
NP3020M4
4
监控管理终端(平板电脑)
20
台
1000
20000
台电
T10
5
监控管理终端(智能盒子)
27
台
1260
34020
领军智能
LJ-R200
6
智能遥控器
27
个
68
1836
领军智能
LJ-TK668
7
无线路由器
9
台
86
774
腾达
F3
8
人脸特征提取与比对服务系统软件
1
套
150000
150000
Ai++
Ai-XYGL-TQBD-V1.0
9
监控/通知/管理服务系统软件
1
套
9000
9000
Ai++
Ai-XYGL-JKGL-V1.0
10
监控、通知与管理终端平板与盒子软件
1
套
18000
18000
Ai++
Ai-XYGL-JKHZ-V1.0
11
监控/通知终端软件(用于Android智能手机)
1
套
16000
16000
Ai++
Ai-XYGL-Anph-V1.0
12
监控/通知终端软件(用于iOS智能手机)
1
套
15000
15000
Ai++
Ai-XYGL-Iosph-V1.0
13
人脸识别、管理与场景大数据应用平台系统软件
1
套
40018
40018
Ai++
Ai-XYGL-DJSGL-V1.0
14
网络电视
18
台
1650
29700
小米
小米电视4C
15
kvm切换器
9
台
3500
31500
三拓
TL-1908
16
无线键鼠
9
套
90
810
双飞燕
KR8572N
17
交换机
9
台
1000
9000
深圳TG,万网博通
S3500-28G-4F
18
交换机
18
台
144
2592
TP-Link
TL-SG1008M
19
支架
18
个
30
540
定制
20
补光灯
36
台
80
2880
卓立中天
21
门禁控制器
75
台
728
54600
领军
LJ-M01Z
22
门禁电源
75
台
202
15150
领军
LJ-DY20
23
门锁
75
台
124
9300
领军
LJ-280
24
读头
50
台
292
14600
领军
LJ-D3
25
紧急按钮
75
台
10
750
赛立
FA-102
26
UPS
9
套
1450
13050
广东志成冠军
C3kVA
27
电池
54
套
450
24300
广东志成冠军
28
显示屏挂架
18
个
80
1440
定制
29
网线
3000
米
1.2
3600
30
光缆
2000
米
1.5
3000
31
终端盒
9
个
168
1512
领军
LJ-ZDH12/24
32
终端盒
1
个
288
288
领军
LJ-ZDH24/48
33
电源线
5000
米
1.5
7500
34
机柜
9
个
1800
16200
鑫跃
VS-6042
35
机柜
18
个
190
3420
高氏奥尔利
硬钢1号
36
插线板
20
个
70
1400
公牛
5插25孔1.8米
37
电源
9
个
110
990
德安威尔
S-250-12
38
合计
人民币:700000 大写:柒拾万元整
附表2:唐山工业技术职业学院与正阳基业公司《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序号
名称
品牌、型号或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备注
1
服务器
浪潮NF5270M4
1台
30500
305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
人脸识别摄像机
海康威视
DS-2CD5A26FWD-IZ(H)(S)
18台
860
1548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
人脸识别服务器
浪潮
NP3020M4
9台
11250
10125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4
监控管理终端(平板电脑)
台电
T10
20台
1000
20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5
监控管理终端(智能盒子)
领军智能
LJ-R200
27台
1260
3402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6
智能遥控器
领军智能
LJ-TK668
27个
68
1836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7
无线路由器
腾达
F3
9台
86
774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8
人脸特征提取与比对服务系统软件
Ai++
Ai-XYGL-TQBD-V1.0
1套
350000
350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9
监控/通知/管理服务系统软件
Ai++
Ai-XYGL-JKGL-V1.0
1套
9000
9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0
监控、通知与管理终端平板与盒子软件
Ai++
Ai-XYGL-JKHZ-V1.0
1套
28000
28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1
监控/通知终端软件(用于Android智能手机)
Ai++
Ai-XYGL-Anph-V1.0
1套
29000
29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2
监控/通知终端软件(用于iOS智能手机)
Ai++
Ai-XYGL-Iosph-V1.0
1套
30000
30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3
人脸识别、管理与场景大数据应用平台系统软件
Ai++
Ai-XYGL-DJSGL-V1.0
1套
110718
110718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4
网络电视
小米电视
4G
18台
1650
297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5
kvm切换器
三拓
TL-1908
9台
3500
315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6
无线键鼠
双飞燕
KR8572N
9套
90
81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7
交换机
万网博通S3500-28G-4F
9台
1000
9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8
交换机
TP-Link TL-SG1008M
18台
144
2592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19
支架
正阳定制
18个
30
54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0
补光灯
卓立中天S8
36台
80
288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1
门禁控制器
领军LJ-M01Z
75台
728
546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2
门禁电源
领军LJ-DY20
75台
202
1515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3
门锁
领军LJ-280
75台
124
93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4
读头
领军LJ-D3
50台
292
146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5
紧急按钮
赛立FA-102
75台
10
75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6
UPS
志成冠军C3kVA
9套
1450
1305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7
电池
志成冠军NP12
54套
450
243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8
显示屏挂架
正阳定制
18个
80
144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29
网线
安普
六类网线
3000米
1.2
36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0
光缆
安普
铠装单模4芯
2000米
1.5
30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1
终端盒
领军LJ-ZDH12/24
9个
100
9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2
终端盒
领军LJ-ZDH24/48
1个
200
2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3
电源线
寰宇之星
5000米
1.5
75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4
机柜
鑫跃VS-6042
9个
1800
162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5
机柜
高氏奥尔利硬钢1号
18个
190
342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6
插线板
公牛5位25孔
20个
70
140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7
电源
德安威尔S-250-12
9个
110
990
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
38
合计
总价:1 008 000.00 (大写)壹佰万零捌仟元整
附表3:唐山工业技术职业学院对正阳基业公司《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人脸识别)验收报告》中硬件情况验收表
序号
名称
提供产品品牌、型号或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现场核查情况
验收意见
1
服务器
浪潮 NF5270M4
1台
30500
30500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此服务器应具备HDMI接口≥1个,而核验后发现使用产品没有这个接口。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人脸识别摄像机
海康威视
DS-2CD5A2
18台
860
15480
1.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摄像机应具备最低照度:彩色:0.001Lux@(F1.2,AGC ON),核验后发现使用产品照度不明,厂家未公布彩色最低照度;
2.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摄像机功耗应≤6W,而使用产品厂家公布的产品功耗为“14W MAX”。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人脸识别服务器
浪潮
NP3020M4
9台
11250
101250
1.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此服务器也应具备HDM1接口≥1个,而核验后发现使用产品没有这个接口。
2.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机箱形态应为机架式,而使用产品机箱为塔式。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监控管理终端(平板电脑)
台电T10
20台
1000
20000
经查阅,使用设备部分参数与投标文件描述不符,但部分参数优于招标文件。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监控管理终端(智能盒子)
领军智能
LJ-R200
27台
1260
34020
未见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标记,中标方说有厂家说明书,未能核实。
验收存疑
6
智能遥控器
领军智能
LJ-TK668
27个
68
1836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
无线路由器
腾达F3
9台
86
774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
网络电视
小米电视4C
18台
1650
297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9
kvm切换器
三拓TL-1908
9台
3500
315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
无线键鼠
双飞燕
KR8572N
9套
90
81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
交换机
万网博通
S3500-28G-4F
9台
1000
9000
1.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此交换机应支持RPS冗余电源,但使用产品未见有RPS冗余电源接口。
2.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此交换机MAC地址容量应为16K,而使用产品MAC地址容量为8K。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
交换机
TP-Link
TL-SG1008M
18台
144
2592
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此交换机应具备包转发率:≥12Mpps,而使用产品的厂家未公布包转发率,产品机身标识也无法查到。根据使用产品显示的单口包转发率进行计算,可得包转发率为11.904Mpps,小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3
支架
正阳 定制
18个
30
54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4
补光灯
卓立中天S8
36台
80
288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5
门禁控制器
领军LJ-M01Z
75台
728
546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6
门禁电源
领军LJ-DY20
75台
202
1515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7
门锁
领军LJ-280
75台
124
93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8
读头
领军LJ-D3
50台
292
146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9
紧急按钮
赛立FA-102
75台
10
75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
UPS
志成冠军c3kVA
9套
1450
1305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
电池
志成冠军NP12
54套
450
243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2
显示屏挂架
正阳 定制
18个
80
144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3
网线
安普 六类网线
3000米
1.2
36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4
光缆
安普 单模4芯
2000米
1.5
3000
物品有,但未见使用。
验收存疑
25
终端盒
领军LJ-ZDH12/24
9个
100
900
物品有,但未见使用。
验收存疑
26
终端盒
领军
LJ-ZDH24/48
1个
200
200
物品有,但未见使用。
验收存疑
27
电源线
寰宇之星 RVV
5000米
1.5
75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8
机柜
鑫跃
VS-6042
9个
1800
162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9
机柜
高氏奥尔利
硬钢1号
18个
190
342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0
插线板
公牛 公牛5位25孔
20个
70
140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1
电源
德安威尔
S-250-12
9个
110
990
检验使用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附表4:唐山工业技术职业学院对正阳基业公司《学生宿舍智能管理系统(人脸识别)验收报告》中软件测试及管理需求功能验收
序号
名称
品牌、型号或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人脸特征提取与比对服务系统软件
Ai++Ai-XYGL-TQBD-V1.0
1套
350000
350000
根据标书描述,对提供应用的整套软件功能进行测试,主要考察是否达到标书描述管理功能要求,经测试后结果见管理需求功能验收表
2
监控/通知/管理服务系统软件
Ai++Ai-XYGL-JKGL-V1.0
1套
9000
9000
3
监控、通知与管理终端平板与盒子软件
Ai++Ai-XYGL-JKHZ-V1.0
1套
28000
28000
4
监控/通知终端软件(用于Android智能手机)
Ai++Ai-XYGL-Anph-V1.0
1套
29000
29000
5
监控/通知终端软件(用于iOS智能手机)
Ai++Ai-XYGL-Iosph-V1.0
1套
30000
30000
6
人脸识别、管理与场景大数据应用平台系统软件
Ai++Ai-XYGL-DJSGL-V1.0
1套
110718
1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