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91民初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金穗粮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案标的经评估为10229314.73元,超过本院的受案范围,原告永登县金穗粮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登县金穗粮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登县金穗粮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永登县金穗粮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王宏兵
代理审判员 何 莉
书 记 员 王长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