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璟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国璟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9786号
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国璟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东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东英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