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贤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系临夏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贤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