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3民初57号
原告:赣州京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34931991。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被告:江西革命老区会昌珠兰示范学校,地址:会昌县珠兰大桥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4919738181。
原告赣州京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革命老区会昌珠兰示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期限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邹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饶春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