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22号

申请人: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街南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328473258P。

法定代表人:田可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九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融创中心实泽源底商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90663521D。

法定代表人:王世永,经理。

申请人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九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4431.6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九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4431.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申请人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请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