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149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时风路西路58号3号楼3**101室。 被告: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镇***街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与**、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