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149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时风路西路58号3号楼3**101室。
被告: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镇***街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与**、高唐县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