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4637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1号楼五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韦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深,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院**楼**101-206(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被申请人: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车站北路**誉峰苑****房
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06499.6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406499.6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450171000000000134】,为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06499.6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