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8051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1号楼五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韦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深,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欣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赛格科技园****H。

法定代表人:李治兵。

被申请人: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可逸南街**(双)**iv>

法定代表人:黄仲伍。

被申请人:李治兵,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欣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李治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欣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李治兵名下价值人民币6115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61157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450171000000000107】,为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南宁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欣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欣联科技有限公司、李治兵名下价值人民币6115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