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豪发电机组有限公司

江苏江豪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91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发电机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5322808G,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PB020Q,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关于****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乌市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493.3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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