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豪发电机组有限公司

江苏江豪发电机组有限公司、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豪发电机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5322808G,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春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年,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G22R52,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涛。
关于江苏江豪发电机组有限公司与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9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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