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典广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6865号
原告:云南典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毕家院四村**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江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石峰,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批陆,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森林****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锋、李仁斌,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典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典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云南典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额4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