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文山市丽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丽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振华社区**街中和商城1幢3层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林20栋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文山市丽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7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文山市丽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移送文山市丽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合同履行地)即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的《设备购销安装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纷争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时,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之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设备购销安装合同》中的乙方为昆明恒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