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4民初396号
原告:兰州俊辉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号民百家园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林,系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沛丰大厦西区6楼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清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俊辉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俊辉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745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3620元,以上本金及违约金合计9690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6月28日签订了《博林特电梯产品购销、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货安装沈阳博林特电梯18台,总价为3977000元,同时约定了货款结算的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履行地为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滨河市场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货安装义务,但被告并未足额支付货款,截止2019年11月18日,被告累计支付原告货款323.16万元,尚有尾款74.54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至今,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兰州俊辉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电梯款700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以上款项限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兰州俊辉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