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翔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百翔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特2号
申请人:陕西百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博迪森生物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1528033B。
法定代表人:徐岗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广,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系***妻子。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百翔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纠纷,于2022年7月1日经杨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当事人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员工,2021年7月13日10时许,***在土壤馆屋面维修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受伤,送至杨凌示范区医院救治,现治疗已结束。住院期间所有费用已经由甲方支付。
第三条: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24条之规定协商赔偿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202736元(含***后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抚养费、治疗费、鉴定费)除去***预支的45500元,最后再赔付给乙方160236元(人民币大写:拾陆万零贰佰叁拾陆元整)。
第四条:***未受伤前在公司所有工资20天,每天280元,共计5600元,与工伤赔偿款160236元一并给付,两款共计165836元。
第五条:赔偿款给付时间分为两期2022年7月10日前支付65836元(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捌佰叁拾陆元整),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好全部司法确认程序。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本次工伤事件有关的事宜向任何单位、组织申请任何主张。
注: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述款项,乙方银行账户为:开户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神农路支行。
户名:***。银行账户:XXXXXXXXXXX********。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均以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完全自
愿签订本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委会
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按协议
约定付款,按未付款的三倍赔偿给乙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乙双方就工伤赔偿经杨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陕西百翔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经杨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崔 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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