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3执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身份证号码号:610324198809094222。
被执行人: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482792Y。
法定代表人:*保国,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4808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给付39000元,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剩余24000元。约定延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03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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