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3民初427号
原告:西安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菜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7508679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48279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聚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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