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03民初100号
原告:陕西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大寨街道办西小寨村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JLAE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西段天惠小区2号楼2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48279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保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