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35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6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01493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刘津荣
书记员  邓梓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