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终1268号
上诉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维锐创公司)、一审第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亿维锐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亿维锐创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科陆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书面同意亿维锐创公司撤回起诉。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93元,减半收取为8346.5元,由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3元,减半收取为8346.5元,由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俊宇 审判员  牛建华 审判员  李建瑞
书记员  李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