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1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1202。
法定代表人:岳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宏安,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8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7元,减半收取为2508.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2508.5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易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蓝嘉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