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3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社区东海道**超美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773J。
法定代表人:赵兴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超,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11427。
法定代表人:许宏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有关利息的判项应依据最高院有关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予以调整,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一审判决有关利息的判项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退还90000元检测认证费,并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9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8元,由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费用,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围绕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上诉人仅对一审有关利息的部分提起上诉,对于未提起上诉部分,视为认可一审判决,本院不予审理。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计付违约金的基数及起止时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违约金标准是否存在过高应予以调整的情形。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案涉合同记载,上诉人承诺自2020年4月1日起以尚未返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返还为止。但月利率3%的违约金明显高于一般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在被上诉人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应认定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调整。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诉辩意见,酌定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8元(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115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迳付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61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迳付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卫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