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畅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2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楼****,。
法定代表人:赵君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宏安,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昊畅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昊畅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