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9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制衡战略新兴产业园26栋1楼、2楼。
法定代表人:许宏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90号101H厂房办公楼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