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二审被上诉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民申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茜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珂,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欧运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珂,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措勤县大学生创业项目建设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27MA6T474BOB,住所地
一审被告:扎西多吉,男,1992年12月10日生,藏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雄,北京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措勤县大学生创业项目建设砖厂、扎西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25民终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违法转包关系,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违法代理关系,被申请人应对再审申请人在违法代理行为中所欠付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改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再审申请人***,出卖人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措勤县大学生创业项目建设砖厂,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一审被告扎西多吉非合同相对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措勤县大学生创业项目建设砖厂签订买卖合同时再审申请人***并未代表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而是以个人名义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措勤县大学生创业项目建设砖厂签订了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事后也未得到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追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际施工人与材料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供应商的买卖合同中,不能仅仅以材料供应商所供应材料用于承包人承建工程而认定承包人需对实际施工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承包人明确授权或行为人的行为属职务代理行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为完成其承建的相关工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建设施工违法转包合同与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中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直接的关联,二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要件,判决被申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尼 玛 次 仁
审 判 员     赵晓联
审 判 员     向海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文静
书 记 员      贡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