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4民初77号
原告:日土县世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里地区日土县。
法定代表人:绕云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茜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土县商业街分公司,住所地西藏阿里地区日土县。
法定代表人:蒋寅,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系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运林,系两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日土县世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土县商业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日土县世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由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判决之前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土县商业街分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土县世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土县商业街分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29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旦增公斯
人民陪审员 南嘎次仁
人民陪审员 强久卓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