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91财保35号
申请人:东莞市鸿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蟠龙路富竹山路段创赢大厦四层810房。
法定代表人:徐慧。
委托代理人:苏聪,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901房。
法定代表人:王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申请人东莞市鸿宇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160万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10404183900588778973)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鸿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霞山支行的账户44×××23,冻结金额以160万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算。
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对被冻结的账户,不得进行提取、转账、转让、转移、抵押、典当、赠与等,等待本院通知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岳凌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荣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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