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1802号
原告: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孟大桥村孟大桥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4NB7AX5。
法定代表人:牛自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坤,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开发区人民大道45号祺祥大厦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JGB17X。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397.48元或其他等值财物。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397.48元或其他等值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仝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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