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1802号之一
原告: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孟大桥村孟大桥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4NB7AX5。
法定代表人:牛自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坤,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开发区人民大道45号祺祥大厦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JGB17X。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皖1321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或扣押了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397.48元或其他等值财物。现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商丘众合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397.48元或其他等值财物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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