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2197号
原告:**,贵州省赫章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媛媛
书 记 员 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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