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2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沙城五路威士高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现办公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联盛老街写字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91808035L。
法定代表人余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