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29执22号
申请执行人*莲花,女,54岁,1962年4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29196204011929,汉族,地址湖口县。
被执行人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庐山区浔南大道88号新湖庐山国际G4栋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江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所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存款20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