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十五局第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29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莲花,女,汉族,1962年4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申请执行人*莲花配偶。
被执行人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88号新湖庐山国际G4幢一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91808035L。
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赣0429执2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本院冻结的账户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汉乾建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曹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