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誉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5民初10266号
原告: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13号3A008房。
法定代表人:高诚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集,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誉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525号1714房。
法定代表人:邓亚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誉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集、被告广州誉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时间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工程项目配件与日常维保服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2017年4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52927.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誉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确认保养费未付,金额为12000元,其余金额我方无法确认。我方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相应的证据由其保管,所以我方无法提交给法庭。我方原告就涉案的项目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原告并未完成我方与其约定的电梯维修保养项目,该项目经过原告的维修仍存在问题,所以我方不同意按原告主张的金额交付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原告(乙方,维保单位)与被告(甲方,使用单位)签订《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电梯责任保险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抢修服务,并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乙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责任保险:(一)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保险。甲方在支付保养费用时应该考虑乙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成本,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涵盖使用管理责任和维保责任的电梯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甲方自行购买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保险。甲方已自行购买涵盖使用管理责任保险的,应将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本合同的后面,乙方仍应购买电梯维保责任保险。甲乙双方各自购买的电梯责任保险,其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日常维护保养标准: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乙方负责代办电梯的年检工作,甲方负责年审费用。甲方应支出电梯第三者责任险每年100元整/台。合同期限壹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日常维护保养费:每年人民币48000元。结算方式:甲方按季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每季度开始的前支付保养费1500元。日常维护保养方式:半包。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200元以内的,由乙方负责提供,200元以内配件见附件一。甲方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二)义务: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1)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说明书;(3)电气原理图;(4)电气敷设图;(5)安装说明书;(6)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7)电梯运行全部记录;(8)故障及事故记录;(9)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10)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3、指派同志为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电梯以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乙方权利义务: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义务: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在2时内抵达现场进行处理;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由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路号的服务网点派员在30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违约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四)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合同金额20%标准支付违约金。(五)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六)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七)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八)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其他约定: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额外费用:对于本合同的任何额外更换零件或修理费用,应在双方确认质量或价格后,由乙方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支付。年检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所有政府部门电(扶)梯年检的申报工作,并通过年审,甲方负责支付政府相关规定的检验费用。
2016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电梯维修报价单》,显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1号(滨江宏岸商场),工程项目包括风扇、导轨油、裙板开关等,记载有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合计总金额为20254.5元。备注栏显示:1、以上报价包涵发票,人工票,如不需要发票优惠11%。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3、工程预付总金额60%作为订货款,完工付40%。被告对该报价单进行签名及盖章确认。
2016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报价单》,显示:贵单位西3号梯扶手带损坏,需要更换,有关费用报价如下:项目包括扶手带、摩擦轮、扶手带驱动链等,记载有数量、单价及金额。合计总金额为11489.5元。被告对该报价单进行盖章确认。
2016年10月17日,原告的员工曾繁集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员工邓辉发送《电梯维修报价单》,显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1号(滨江宏岸商场),工程项目包括扶手带、更换人工费、21齿齿轮及摩擦轮,记载有型号、数量、单位及使用位置。备注栏显示:1以上报价包含发票、人工费,如不需要发票优惠18%。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3、预付款30%,完工后付70%。4、所有配件在正常使用情况质量保质壹年。对方回复“好的,谢谢。帮忙找下扶手带先换顶半个月啊”。
2016年9月5日,原告及被告对《电梯配件到货及完工确认单》进行签名确认。显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1号(滨江宏岸商场),工程项目包括扶手带、摩擦轮、扶手带驱动链等,记载有数量、单位。备注栏显示:1因配件订购供应商不一样导致配件到货时间有出入,请在已经到货的配件项目确认签名。2如是调整项目请在调整后确认签名。3全部确认完毕后双方签名我司乙方保留原件甲方保留复印件。
2016年9月19日,原告及被告对《电梯配件到货及完工确认单》进行签名及盖章确认。显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1号(滨江宏岸商场),工程项目包括风扇、扶手带、更换人工费、摩擦轮等,记载有型号、数量、单位及使用位置。在“客户确认签名”处均有“汤灼辉”的手写签名。备注栏显示:1因配件订购供应商不一样导致配件到货时间有出入,请在已经到货的配件项目确认签名,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在左下角签名处签名,乙方在右下角签名处签名。2如是调整项目请在调整后确认签名,使用位置以甲方验收为准。3全部确认完毕后双方签名我司乙方保留原件甲方保留复印件。
2016年11月8日,原告及被告对《电梯配件到货及完工确认单》进行签名及盖章确认。显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1号(滨江宏岸商场),工程项目包括扶手带、更换人工费、摩擦轮等,记载有型号、数量、单位及使用位置。在“客户确认签名”处均有“汤灼辉”的手写签名。备注栏显示:1因配件订购供应商不一样导致配件到货时间有出入,请在已经到货的配件项目确认签名,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在左下角签名处签名,乙方在右下角签名处签名。2如是调整项目请在调整后确认签名,使用位置以甲方验收为准。3全部确认完毕后双方签名我司乙方保留原件甲方保留复印件。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确认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转账交付涉案款项6076.35元及3446.85元。原告并提交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上述事实。
被告主张除上述款项之外,还通过其员工邓辉在微信上向原告的员工曾繁集转账3000元,对此,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7月28日,曾繁集收取邓辉转账3000元,附言为“新市国美电梯维保费”。原告为证明上述转账费用与本案无关,提交原告与案外人广州弘基胜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及增值税发票。
原告因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起诉的欠款组成,原告陈述:2017年1月至3月期间的日常维保费12000元;电梯维修报价单显示的维修费用20254.5元、11489.5元及18707元,以上合计62451元。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日常维保费12000元,但对其他费用不予确认。对此,原告提交了2016年7月20日、8月4日及10月17日签订的《电梯维修报价单》拟证明被告对双方约定的电梯维修费用的数额已经确认。此外,原告提交的《电梯配件到货及完工确认单》可证明原告已按照双方合同及报价单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配件及安装维修的义务。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并提出原告未能依约完成电梯维护工作,但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组成予以确认。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费用共9523.2元,而被告虽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原告另行支付3000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述转账并非针对本案涉案合同进行支付的款项,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尚欠原告52927.8元尚未支付。
关于被告抗辩称双方约定如不需开具发票则对报价进行相应优惠减免,在部分《电梯维修报价单》的备注栏中确有提及“如不需要发票优惠11%”,但该优惠方式属于附条件之约定,因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向原告的付款义务,即该条件属于尚未确定之约定,故被告主张将相应款项进行折价计算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誉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2927.8元给原告广州轩源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3.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梁曼灵
人民陪审员  黎婉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月红
崔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