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福来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某某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618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福来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卧龙区车站南路3366号。
被告:**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孔明路天麒家园小区综合楼1703.1705.1706。
被告:毕天付,男,住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福来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天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原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