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福来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某某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6090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省南阳市桐柏县。
被告:南阳市福来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615209。住所地**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吴琦。
被告:**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63344W。住所地**省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天麒家园小区综合楼1703/1705/1706。
法定代表人:陈宏业。
被告:毕天付,男,住**省南阳市宛城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福来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天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被告毕天付的身份信息不详,经催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信息,且***经催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