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财保27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7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0808843。
被申请人:**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天麒家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633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镇××支行账户为8880********内的存款6000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单号为241130070499002300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镇××支行账户为8880********内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账户不得支付、转移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