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980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邓州市。
原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邓州市。
被告:***,男,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道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道**社区车站路207号名门国际小区6#楼408/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WAHQ2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路天麒家园小区综合楼1703、1705、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6334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乡******组。
被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南阳道义实业有限公司、**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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