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13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长虹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因与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1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全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全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另外,本院复核了一审案件受理费,以佳辰公司诉请的货款和违约金为基数计算受理费,违约金酌定计至一审立案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3元,减半收取1,856.5元,由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