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长虹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528693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9276XK。
法定代表人:姚嫏。
关于申请执行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特1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2066559.16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6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如下:
1.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路××路交汇处西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为叁年,期限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因该不动产属于南布社区村民回迁地块,无法处分;
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9××**、粤B3××**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分;
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94.31元,并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如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无故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2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