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7756号
原告: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长虹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5286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超期缴纳的4528.1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