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林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5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新龙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邵夫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媛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终结后,和源公司找到了与***签订的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和源公司将其开发的济宁市兖州阳光花园小区的2号楼2单元1703室、4号楼2单元801室、5号楼1单元1501室共三套房屋及相应的车位、储藏室折抵了**公司设计费2371000元,已经履行了向**公司给付设计费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对于和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第一,对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该合同仅是最后一页签字,而合同的填空内容系电脑打字形成,可以任意调整,这就造成了内容的可变更性,不确定性。第二,该新证据是三份作废的合同。因此,围绕签订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均归于无效。第三,该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合同上无**公司签章,与**公司无关。第四,**公司从未授权***与和源公司进行过协商以房抵款事宜。如果确实以房抵款,和源公司应当将欠条收回或者让**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或结清证明。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和源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和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是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无***可以代为领取设计费的约定。和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是代表**公司与和源公司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合同用以抵偿设计费,因此和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约束**公司。和源公司以此主张已经支付**公司设计费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判令和源公司支付设计费并无不当。和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程**
审判员*敏
审判员苏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