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林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媛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兰兴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
再审申请人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茜
审判员  竺琴
审判员  马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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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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