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8536号
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媛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市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
被告:上海漕明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漕明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8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93,610.2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789,000元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告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负责人的安排和协调下和被告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的郊野公园水泾路道路景观、水库路道路景观、码头及石板桥三项工程进行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工程面积、收费标准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被告的住所地在在上海市金山区,本案的项目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在上海市金山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