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0522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董媛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市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漕明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张漕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士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漕明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幸 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靖雯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