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0522号
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董媛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市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漕明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张漕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士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漕明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 幸 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靖雯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