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宝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恢10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洞口县洞口镇文昌街257号。
法定代表人:谭丁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百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周西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黄亚辉,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向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21年10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彭秀章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10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4月,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2年4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2年4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9076元,尚有105907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西源、黄亚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武将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骆晴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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