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宝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异26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洞口县洞镇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谭丁峰。

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div>

法定代表人:谭百宝。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周西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黄亚辉,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周西源、黄亚辉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称:***、周西源、黄亚辉在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为股东,应当在认缴,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追加***、周西源、黄亚辉为(2019)湘1002执1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一、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许又宗与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谭百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湘10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900000元;二、驳回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许又宗不服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湘10民终240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900000元”;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从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0月1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03800元(后续利息以保证金9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90000元保证金归还之日);四、驳回上诉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许又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判决生效后,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19)湘1002执17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9日、2月11日、4月9日向银行、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等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上述单位均证明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2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同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4月,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10**执1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谭百宝、***、张颢耀、周西源、黄亚辉、刘万丰,法定代表人谭百宝,注册号:×××7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兼零售,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9日,核准日期为2014年6月9日,注册资本认缴10000000元。其中,谭百宝认缴出资额为2500000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认缴出资到期时间为2044年5月22日;***认缴出资额为2500000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认缴出资到期时间为2044年5月22日;刘万丰认缴出资额为1875000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认缴出资到期时间为2044年5月22日;周西源认缴出资额为1250000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认缴出资到期时间为2044年5月22日;黄亚辉认缴出资额为1250000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认缴出资到期时间为2044年5月22日;张颢耀认缴出资额为625000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认缴出资到期时间为2044年5月22日。

五、2015年4月20日,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1.因公司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决定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2.清算组成员名单如下:谭百宝、***、刘万丰,清算组负责人为谭百宝。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在执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后发现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谭百宝、***、张颢耀、周西源、黄亚辉、刘万丰作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尚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故****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追加***、周西源、黄亚辉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周西源、黄亚辉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黄俊斌

审判员  谢宇明

审判员  肖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扬辉

书记员戴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