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宝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6731号之二

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洞口县洞口镇文昌街257号。

法定代表人:谭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又宗,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1984年6月25日,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周西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黄亚辉,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满生,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西源、黄亚辉及第三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开庭审理,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许又宗,被告***,被告黄亚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满生,第三人郴州市百宝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周西源的具体送达地址不详,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对被告***、***、周西源申请撤诉,待原告完善三被告资料后另行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湘1002民初67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对被告***、***、周西源撤诉。庭审中,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当庭达成调解,本院作出(2019)湘1002民初6731号民事调解书。庭审结束后被告黄亚辉要求给予一周时间与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庭后调解,现原告提出对被告黄亚辉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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