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宝兴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保1202号

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洞口县洞镇文昌街257号。

法定代表人:谭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刘炫志,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申请人:周西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黄亚辉,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炫志、***、周西源、黄亚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炫志、***、周西源、黄亚辉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炫志、***、周西源、黄亚辉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贺 鑫